好不容易娶了个媳妇,结婚后却发现妻子既无子宫又无卵巢,丈夫认为这是婚检部门没有把好关造成的,遂一纸诉状将婚检部门告上法院。6月4日,这起罕见的行政赔偿官司已被辽宁兴城市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张国与兴城市另一个乡青年刘芬婚前曾到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做婚检,妇幼保健院为他们出具了一份“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证明。
记者采访了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他完全否定了医院过错的存在。他说,婚检时,发现刘芬“第二性征”异常,但并不能确认无子宫和无卵巢,并且婚检没必要检查有无子宫和卵巢。
《婚姻法》明确规定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容许结婚,院方解释只要在“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方面不存在问题,又可过性生活,医院就可以出具“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结论。副院长说:医院在《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中写上“建议做B超”、“转诊到省级妇幼医院检查”是对刘芬的一种负责任态度。
张国的诉讼代理人冯连科则认为《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上“异常一级”,“建议作B超”、“转诊省级妇幼保健院检查”的字样,可能是纠纷发生后医院后加上的。他认为,妇幼保健院应承担两种责任:一、检查的所有结果应告诉当事人,不该有所隐瞒;二、当事情发生之后,妇幼保健院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针对此案,辽宁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界清认为,在法律范围内,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孙律师说,《婚姻法》有规定,如果当事人以对方没有生育能力提出离婚,法院必须予以解除婚约。作为卫生局指定婚检的部门,兴城市妇幼保健院被授予婚前检查的权利。事实上,刘芬无子宫无卵巢,也就是无法生育,却没有被检查出来,妇幼保健医院就是没有认真履行责任。